
河北省住建厅印发了《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》。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。
建筑市场主体在本省建筑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列入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:
未取得资质承揽工程,受到行政处罚的; 出借资质投标,受到行政处罚的; 围标串标,受到行政处罚的;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,认定为拖欠工程款,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;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,受到行政处罚的。
严重失信名单自认定之日起,公布1年。
对被公布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失信主体,在公布期间内,实施以下监管措施:
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严重失信主体列入重点监管范围;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,不适用告知承诺制,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申请事项进行重点审查;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、行政审批部门要强化与发展改革、财政、市场监管、税务等部门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,在行政审批、融资授信、政府采购、招标投标、奖励扶持、市场准入、评先评优等工作中依法对严重失信主体予以限制。